background information: 整年在中国工作,拿中国护照,不满足美国税务居民的要求,在加州有个小房子出租。有积极参与出租房子的管理,所以按照1040nr去报了美国联邦税。但是每年租金其实不多,看到加州州税的网站,说了有个申报的要求,就是收入的金额是有底线的。例如16年的:https://www.ftb.ca.gov/forms/2016-california-tax-rates-and-exemptions.shtml#ifr。
想请教下有经验的朋友,如果这个非税务居民的加州房租收入达不到这个收入数,是不是就不用申报加州州税?这个gross income or adjusted gross income 会不会只是指你的工资收入?像这种房租收入,如果是积极收入,也应该包括在内还是说不论房租收入多少,都要申报加州州税?谢谢指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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